▶首先是上個月的考勤表:
工資條上注明,工作天數是20天。但實際上,小哥一共出勤了整整27天,每周的休息日只有周日一天…
雖然每個周六都按時去上班了,但公司并沒有將其算進出勤天數里。
法定的工作時間上限是1天8小時·每周40小時。
所以出勤天數20天×工作時間8小時,最后得出的法定工作時間就是160小時。
雖然考勤表上標注的加班時長是43小時,但公司里超過45小時的加班必須要申請+上司的許可。
所以不僅僅是小哥一個人,很多普通員工都因為上司的加壓而導致他們不敢去向上司申請,只能義務加班…
雖然理論上的工作時間是9點到17點,但他真正的工作時間是這樣的↓
9點:到公司;
17點:規定下班時間;
20點:刷下班的卡(但并沒有下班);
23點:離開公司;
深夜1點:回到家。
至于帶薪休假——有,但是根本不讓休。但是帶薪休假最多只能保留兩年,兩年不用的話就會自動清零。
甚至如果請了病假或不小心遲到了,就會被上司往死里逼問。
「你的自理能力太差了。」
「你的工作讓誰幫你補上?」
「來說一下你今后的行動改善計劃。」